索引号: 11370300004224722N/2018-022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央企省企与地方融合发展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6-05 13:48:15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8年5月5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央企省企与地方融合发展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淄政发〔2018〕1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意见》,对《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去年以来,省委、省政府立足山东实际,从战略全局高度,审时度势,统筹谋划,做出了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战略部署。当前我市正处于新旧动能相互交织、迭代更替的关键阶段,对我们来讲,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既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选择,更是推动老工业城市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的必由之路,必须抢抓机遇,合力攻坚,努力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中走在前列。央企省企规模大、实力强,科技创新水平高,是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是各重要行业的领军企业。促进央企省企与地方融合发展,是壮大我市经济总量、转变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是推动淄博老工业城市转型发展、全面振兴、走在前列,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央企省企与地方深度融合发展,经过大量深入调研,市政府在全省率先研究出台了《关于促进央企省企与地方融合发展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从扩大投资、共建产业园区、发展总部经济、建立研发机构、加强品牌建设、实行人才优先政策、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分离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大央企省企引进力度、优化融合发展环境等方面出台10条高含金量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央企省企在我市扩大投资。对央企省企在我市新增投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市重大项目和市重点技改项目名单,并享受我市支持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

    支撑文件:1、《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的9条意见》(淄发〔2013〕6号)

    2、《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的意见》(淄政发〔2017〕27号)

    政策要点:1、对市重大项目用地实行“点供”政策,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用于市重大项目建设;对重大项目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进行贷款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按基准利率计算)的30%,期限为1年;实行重大项目规费减免,对重大项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除上缴中央和省财政的,市及以下部分按规定免缴或先征后返。

    2、每年采用设备(软件)补助、税收增量奖补、银行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①设备(软件)补助。对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导向和构筑“753”现代产业体系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实际设备(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实施的关键工序智能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等智能化改造项目,在以上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对购买使用市内企业生产的设备(软件)的,补助标准提高3%、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②技术改造项目税收增量奖补。对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从企业技术改造完成当年起3年内,每年按照与上年同比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6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市、区县按比例分担)。企业三年累计获得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③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对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中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当年立项并开工建设且银行给予贷款的项目,分类给予奖励: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含)及以下的项目贷款,给予贷款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0%、最高500万元等额奖励;贷款利率上浮20%(含)以内的项目贷款,给予贷款企业利率上浮部分、最高500万元贴息奖励。

    (二)鼓励央企省企与地方共建产业园区。鼓励央企省企与地方共同规划建设产业园区,创新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体制机制,鼓励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成立园区开发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园区开发建设基金,用于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主导产业培育。对符合条件的企地共建产业园区,享受我市支柱产业集群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园区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导向的央企省企搬迁入园发展,享受有关搬迁入园土地政策。

    支撑文件:1、《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园区科学发展的意见》(淄发〔2015〕20号)

    2、《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的意见》(淄政发〔2017〕27号)

    政策要点:1、对区县集约程度高、创新能力强、资源节约效果显著、两化融合程度高且发展潜力大的支柱产业集群,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00万元的扶持。

    2、对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搬迁企业,腾出土地净收益的60%用于原企业搬迁,剩余部分用于扶持新上项目建设。

    (三)支持央企省企在我市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央企省企将高端服务环节、高端研发创新环节留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营运中心(营销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进出口贸易中心等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我市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支撑文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淄财办〔2013〕15号)

    政策要点:1、新引进企业落户补助政策。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按照注册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注册资金在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根据注册资金到位情况分3年拨付。经认定的现有已引进总部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的,增资部分执行该项补助政策。

    2、办公场所补助政策。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购买或新建办公用房的,按照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60%给予补助。对租用我市辖区内闲置厂房、仓库等用于研发、生产、仓储用途的,3年内按照租赁费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补助。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用房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补助期间,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3、税收扶持政策。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运营之日起,按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等额补助,第4年、第5年给予50%补助。对已经引进的总部企业,缴纳地方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按其缴纳地方税收增长20%以上部分的30%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总部企业高管人员从企业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

    (四)支持央企省企在我市建立研发机构。落实“人才新政23条”,支持央企省企在淄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淄博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支持央企省企积极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建设院士工作站、“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支持央企省企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央企省企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

    支撑文件:《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淄发〔2017〕34号)

    政策要点:1、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建站给予10万元支持,根据运行情况和成果转化成效,最高支持100万元。

    2、对整建制引进的国内外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给予不低于1亿元支持。对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淄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淄博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3、对受托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执行期内项目新增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五)支持驻淄央企省企加强品牌建设。坚持质量第一,鼓励央企省企推进品牌建设工作。对进入世界品牌500强(世界品牌实验室每年公布)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新获得中国出口名牌企业,享受有关推进品牌建设的支持政策。对主导或参与各级各类标准制定的企业,享受我市标准化资助激励政策。

    支撑文件:《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淄政发〔2016〕15号)

    政策要点:对进入世界品牌500强(世界品牌实验室每年公布)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单位)奖励50万元。

    (六)对驻淄央企省企实行人才优先政策。央企省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住房保障、居留与出入境、入户管理、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待遇。支持央企省企引进国际国内一流或顶尖人才创业团队,支持央企省企创新人才入选国家级“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级“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并享受“人才新政23条”有关支持政策。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技术教育资源,支持央企省企与我市职业技术院校合作,以“校中厂”“厂中校”等形式,采用订单式、现代学徒制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培养技能人才,缩短技能人才在企业的成长周期,提高技能人才与企业发展的融合度。

    支撑文件:《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淄发〔2017〕34号)

    政策要点:1、对我市引进的国际国内一流或顶尖创业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市财政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资助。对从市外到我市创业的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对我市自主申报入选和全职引进的国家级“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级“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支持。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师工作站的,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建设发展资金支持。对企业职工经培训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500元、3000元补贴,市、区县各按50%承担。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和新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持;全职引进和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扶持。

    (七)支持驻淄央企省企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央企省企通过合资、参股、控股并购等方式,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央企省企根据我市产业规划对本地企业实施战略性并购重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政策。鼓励央企省企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鼓励央企省企以品牌、高新技术或优势产品为要素,与地方企业合股创办新的经济实体;鼓励央企省企以产品配套协作或深加工与地方企业合资合作,成立新的配套协作企业。

    支撑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

政策要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八)鼓励实施主辅分离、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支持央企省企剥离非主营业务或现有传统服务业企业剥离现代服务业业务,对剥离后在我市注册成立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并纳入统计范围的,享受市级服务业资金支持。按照国家“先移交、后改造”的原则,加快推进央企省企“三供一业”职能分离移交,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支撑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3号)

    政策要点:坚持“先移交后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维修改造标准,确保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7年全面启动,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九)加大央企省企引进力度。以“四新”促“四化”,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重点,突出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瞄准央企省企大力开展精准招商引资,力争新引进一批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大型央企省企来我市发展。支持央企省企参与设立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实行“一对一、点对点”跟踪服务机制,针对企业不同情况,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招商策略,开展有针对性的招商服务,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确保跟踪项目尽早签约落户。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具有明显推动作用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支撑文件:《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淄发〔2017〕21号)

    政策要点:对新引进的外来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经认定,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按照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扣除土地政策支持部分,下同)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部分,给予100%补助。对现有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增加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经认定后,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给予支持。其中,对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补助50%;对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0%以上部分,补助30%。

    (十)优化融合发展环境。我市已经出台的各项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业强市30条”“创新发展30条”“园区发展20条”“人才新政23条”、招商引资政策、重大项目和技改项目支持政策等)扶持范围要全部延伸覆盖到央企省企。各级各部门围绕促进央企省企与地方融合发展,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建设、政策信息等方面进行重点支持,建立绿色通道,健全服务机制,及时兑现落实政策,协调解决问题困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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